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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郑中义与刘金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中义,刘金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647号原告:郑中义,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刘金华,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经营黄山区恒发茶行。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中义诉被告刘金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范 国 际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瑶(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