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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家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乐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乐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家富(别名家咪),男,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壮族,初中文化,个体商,住乐业县同××村外××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3月5日经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3日由乐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业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家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家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2日晚,黄元林与受害人何正乐均参与他人打架,黄元林因此受伤,遂于次日18时许,黄元林(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黄家富、黄光林(另案处理)三人到乐业县辉煌网吧找何正乐,随后黄家富、黄光林与何正乐扭打起来,黄元林、黄家富就用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砍何正乐,何正乐被砍伤后,黄元林、黄家富、黄光林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正乐的伤属于重伤。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家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家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2日晚,黄元林(已判刑)、受害人何正乐均参与他人打架,黄元林因被打伤,遂于次日18时许,被告人黄家富伙同黄元林、黄光林(另案处理)去到乐业县辉煌网吧找何正乐,被告人黄家富和黄光林先到网吧内找到何,黄家富说:“你出来一下,我有点事找你。”何答:“有什么事在这里讲。”何不肯出来,黄家富就用手拉扯何的上衣并用刀砍去,何即起身往外跑,黄元林在网吧外见后,就和被告人一起追打并用西瓜刀向何乱砍,致何前额、右侧鼻梁、双肩、左拇指、右大腿前外侧等处被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正乐的伤属于重伤。2013年6月22日被告人黄家富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报案、受案情况。2、被告人黄家富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3、谅解书,收条,证实受害人已得到赔偿款人民币8000元并对被告人予以谅解的事实。4、证人班某某证实:今天(2011年11月13日)下午5点钟左右,我和何正乐去到辉煌网吧上网,坐在班氏妹、黄某某旁边聊天,到6点7分左右,忽然四、五个人和我年龄差不多的男性来到黄某某的侧对面,其中一个人左手一把抓住何的衣服叫何出到外面,何说:“我不出去,有什么事在这里讲。”何刚要站起来,抓何衣服的人马上从其衣服内取出一把刀砍向何的头部,何立即把头往左偏,砍中右边肩膀。接着,那年轻人又举起刀向何头部砍去,中何的额头。何被砍了两刀后马上翻过电脑桌往网吧外面跑,他们一起来的几个人也跟着追出去。我在何被砍中第一刀时,伸手去要放在何电脑桌前充电的手机,被那年轻人砍何时划中左手拇指,我拿得电话就打电话给何正乐的二哥何正朝,何跑出网吧外面的情况我不知道。过得一分钟左右何又跑进网吧来,我见何额头、肩膀、手、脚等部位都有被砍伤的痕迹,我就坐马仔(三轮摩托车)送何到乐业县医院治疗。6、证人周甲证实:今年(2011年)3月份到辉煌网吧做管理员。约18时(2011年11月13日)许,何正乐在辉煌网吧上网,当时我在网吧,突然见四、五个人冲进网吧走到何上网的包箱里举刀就向何砍去,何被砍出血,血都洒落在包箱凳子、桌子上,他急忙跑出网吧,又被那四个人追出网吧到乐业县工会对面利隆超市门前追打。其中有两个拿出西瓜刀和果刀冲在前面,另两个在后面跟着只到门口,拿刀的两个当中有一个名叫黄家咪,是当站人,染着黄头发,另外一个也是染黄头发,不知道名字。何正乐是被砍中头部和背部。7、证人周乙证实:2011年11月12日,当晚我和韦甲、黄元林三人一起在辉煌网吧上网,我们是分开坐。上一会网,韦甲就用QQ发信息给我,说他那里有点事叫我过去一下,我就马上从包厢到大厅去找韦甲,我找到韦甲时,见一个年轻人拉韦甲,叫他出网吧要打他,我就拉韦甲不给出去,那个人就打电话叫人,等一会就见几个人进到网吧,网管不给他们在网吧里打架,那几个人就叫我们出网吧,我们刚出网吧韦甲就挨打一拳,我就去拦不给打,我又被几个人过来打。我和韦甲挨打后,黄元林就出网吧来拦他们,但没有拦停,连黄元林一起打,韦甲就乘机跑了,我和黄元林没有跑得,继续挨打,我们打了一会就停了,黄元林就开他的女士摩托车搭着我回家,在回家的半路黄元林讲他的手机在挨打时被掉,回去找,我就往家走。黄元林回到家跟我说去找手机时又挨那帮人打。8、证人韦甲证实:2011年11月12日晚11时许,我和周乙在辉煌网吧上网,突然罗杰(新化人)和“乐子”的哥(幼平人)来到网吧,罗杰喝酒醉了,去惹坐在我旁边的黄恋芳,黄是我初中校友,黄被惹后就躲在我后面,我就叫罗杰不要惹,罗杰就说“信不信我给你爬着出去?”我说“不信。”罗杰就和我吵起来,在我们吵的时候,同校的黄元林也来到网吧,黄元林也站在我和周乙这边,吵了几分钟,不懂是罗杰还是“乐子”的哥打电话叫来了人,罗杰就叫我们去到网吧门口,外面就有六七人在等我们。黄恋芳说要罗杰道歉,“乐子”说如果不道歉又怎么样,我们都不吭声。这时“乐子”的哥就冲过来打我,我用手挡开,周乙上前去拉“乐子”哥,马上被对方几个人围上来欧打,我见对方人多就趁乱跑了。剩下周乙和黄元林两人被罗杰等人欧打。第二天早上,黄元林说他被人砍了三刀,要去找“乐子”要医药费,当天黄元林还去上课,晚上7点钟左右,韦乙回到学校说黄元林带人去网吧打架了。9、证人黄某某证实:2011年11月13日是星期天,学校没有上课,下午我和同学班氏妹在乐业辉煌网吧上网,到了17时30分左右,何正乐、班某某和我们一起上网。18时许,有几个我不认识的男青年走到我们包厢,其中一个高约1.7米左右,身穿米黄色上衣的青年用手拍了一下何正乐说:“你出来一下,我有点事找你。”何正乐说:“有什么事不能在这理讲吗?”那个男的再次用手抓起何正乐上衣,何正乐站起前后晃了几下,就发现电脑桌上滴有鲜血,我仔细一看,原来找何正乐的那个男的手中拿着一把不锈钢的刀,才知道是被砍了。何被砍伤后就踏上电脑桌向外跑,那几个男的也马上跟着追出去,我出到网吧门口,见何正乐蹲在网吧门口花圃旁,地上有大滩血,他的身上、头部还在不停的流血,班某某站在何正乐旁边。10、证人韦乙证实:2011年11月13日晚上6点钟左右,我借黄元林的电动摩托车到二中取衣服,回来时经过辉煌网吧,看见黄元林和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在网吧旁超市门口处打何正乐,当时我与他们打架的位置距离有10米左右,在我准备走过去劝他们时,何正乐用手抱着头跑进了网吧,我见何正乐头部流着血。黄元林他们也没追何正乐了,其中有一个人从地上检一块石头向何正乐砸去,没有砸中。我过到黄元林面前讲:“你的车要拿到什么地方放?”黄说“你骑回学校放好就可以了。”我就回学校了。当时我见黄元林和另一个人手上拿着一把刀。我回到学校后把黄元林打架的事告诉周乙。11、被害人何正乐陈述:2011年11月13日傍晚6点钟左右,我去辉煌网吧找到黄某某,用黄某某上网的电脑挂QQ,我是和朋友班某某一起去,我让班某某在包厢门口等,我进去和黄某某上网,我才在里面呆了十分钟,突然“家咪”带着一个男青年来到我所在的包厢,对我说:“昨晚你打架?”我说:“嗯。”他们就说:“你出来一下。”我答:“有什么事在这里讲。”“家咪”和那个男青年就进入包厢,“家咪”伸手拉我的衣服前襟说:“出去。”我说:“不出去。”“家咪”从怀里掏出西瓜刀,并朝我的肩膀砍过来,我急忙让开,“家咪”就和那个青年跑出包厢。我担心“家咪”又去叫人来打我,我也跟着出了包厢并走出辉煌网吧的大门,才发现在网吧门口的对面花圃旁有阿梭等二、三个青年等我,我看情况不好,就往利隆超市方向跑,在利隆超市大门口,又有“家咪”、黄元林等二、三个人在前面拦路,见我跑到他们面前,“家咪”立即拿刀往我前额砍两刀,黄元林也跟上朝我头上砍了一刀。我当时满脸是血,从裤袋里掏出一把小刀乱捅,不知是否伤着人。阿梭等人从后面追上来围住我持刀乱砍,我想往超市里跑,但是跑到眼前才发现超市的一块大玻璃挡住我的去路,我又往回跑,跑到辉煌网吧里。在我逃跑的过程中,背后、大腿、手被砍中几刀。后来是班某某送我去医院。12、同案人黄元林的供述:2011年底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得),我和周乙及不知名朋友去辉煌网吧上网,10点多钟,我就出网吧开摩托车上街玩,突然接到周乙电话,说他在网吧被人打叫我过去一下。我去到见到韦甲和罗杰的要打架,我就去劝不要打,但是,韦甲、罗杰等一帮人还是出到网吧门口打群架,我就去劝架,这时一个叫“乐子”的人赶到,“乐子”就扯我衣服,把我衣服都扯破,我和“乐子”扭打在一起,没几下韦甲就跑了,我们也散开。我离开打架地方后,发现我的手机应该掉在打架的地方,就开摩托车回到网吧门口找手机,“乐子”和一大帮人还在网吧门前,见到我返回去,一帮人就手持砍刀上来砍我,我开的摩托车也被翻在地上,就用手抱住头缩在那里由对方打,他们围着我乱打乱砍,我记得“乐子”拿一把匕首顶住我的脖子,打了几下,他们就散了。我发现手部和后背被砍伤,我就去乐业医院缝了5针。第二天,韦甲对我说“乐子”还不服,还想打架,当天早上我去上学时就从家里带了两把刀放在书包里,一把是家里平时用来切西瓜用的尖头西瓜刀,另一把是几年前买的平头西瓜刀。下午放学时,我和韦乙一起出校门,我们在县武装部门口见到同村的“家咪”和黄光林,“家咪”和黄光林问我昨晚是否被“乐子”等人打,我说是,“家咪”和黄光林就说去找“乐子”谈下,我就用手机打“乐子”的电话,但不接,我们就去找“乐子”,在武装部门口,我把书包里带的那把尖头西瓜刀递给“家咪”。到网吧门口,我们问网管是否见到“乐子”,网管说“乐子”在里面上网,“家咪”和黄光林就进到网吧去找“乐子”,我在网吧门口等,过了约5分钟,我看见“家咪”从网吧里面跑出来往路下边的超市跑,“乐子”在后面用一把匕首追赶“家咪”,我从书包里掏出一把平头西瓜刀去追“乐子”,黄光林也从后面追上来,在超市大门口上面一点,黄光林用一块石头打中“乐子”的腿部,“乐子”就摔倒在地,我就先冲过去用刀砍“乐子”背上三刀,又砍手臂两刀,再用刀朝他乱砍几下。“家咪”见我砍“乐子”,也冲上去砍“乐子”的头部。我们见他身上的白衣服渗出血迹就走了。13、被告人黄家富的供述:2011年年底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得)6时许,我在县武装部旁的一个发廊洗头,外当站的黄元林和他的一个同学(姓周)就到发廊找到我说:“昨晚他在街上被‘乐子’打了,手机也被他们拿走。”还给我看他的伤,我就对黄元林说“那你去找他拿回来,并问他要点医药费。”黄元林说:“那我去找他,现在他在辉煌网吧那里。”这时外当站的黄光林也到我洗头的发廊,我和黄光林就说去找他谈一下,黄元林就用手机打“乐子”的电话,但“乐子”不接,后我们四个人就一起到辉煌网吧找“乐子”。走到武装部门口,黄元林从书包里拿了一把尖头西瓜刀递给我(长约30公分),到辉煌网吧门口,我们问网管是否见到“乐子”,网管说“乐子”在里边上网,我就和黄光林到网吧里面去找“乐子。”到了网吧里面,黄光林指着在包厢里面上网的一个人对我说:“那个就是乐子。”我和黄光林就走进那个厢里面,包厢里面有三个人,两男一女,我就问刚才黄光林指的那个人“你是乐子吧﹗”那个人说“是的。”我就说“你昨晚打我老弟(黄元林)挨伤了,手机也被你拿走了,现在出去商量下。”但“乐子”不出来,我就再次对“乐子”讲要出去商量他打黄元林的事,“乐子”还是不出来,我就上前拉“乐子”的衣服,想把“乐子”拉到网吧外面。乐子见我拉他的衣服就从凳子上站起来,并从裤子口袋拿出一把匕首(长10几公分)就捅我胸口两刀,我胸口被“乐子”捅伤后就往网吧门口跑,跑到网吧外面就往超市方向跑,“乐子”在后面拿匕首追我,黄元林和他那个姓周的同学在网吧门口看见我被“乐子”拿匕首追出来,他们两个也追着“乐子”往下跑,黄光林也从网吧里面追出来。跑到超市门口前面我就停下来,当时“乐子”追上我了,并拿刀捅我,我就拿黄元林给我的西瓜刀和“乐子”打起来,我砍中“乐子”拿匕首的手一刀后,我又掉头往路的一边跑,黄光林在后面就拿石头砸中“乐子”的腿,“乐子”倒在地上,黄元林上前用西瓜刀砍“乐子”,我看见后,返回来拿西瓜刀和黄元林一起砍“乐子”,我砍了三刀,一刀砍中大腿,一刀中头部,一刀中砍中肩膀的位置。黄光林在我们砍“乐子”时他还在后面找石头要砸“乐子”没得打。我们砍“乐子”几刀后,看到他身上的衣服渗出血迹就走了,我把刀交给黄元林,我就到武装部的门诊包扎伤口。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发案现场。15、(2012)凌公技法活检字第42号何正乐伤情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的伤属重伤。16、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黄元林。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相互印证,与本案有关联,反映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家富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没有主从之分,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家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认罪,其亲属又赔偿了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元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家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5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通全审 判 员  罗应全人民陪审员  覃 敏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启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