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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青阳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与涂必喜、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青阳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涂必喜,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542号原告: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青阳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恩怀,公司总经理。被告:涂必喜,男,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被告: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青阳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涂必喜、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青阳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青阳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来安县祥瑞运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67818.90元进行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  昆  海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朱艳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