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余有根与汪建国、谢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有根,汪建国,谢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161号原告:余有根,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汪建国,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被告:谢美霞,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有根诉被告汪建国、被告谢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余有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对原告余有根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有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余有根全部承担。审判员 夏兴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