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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徐某、吴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淳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农民。2013年3月1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农民。2013年3月1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3)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吴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吴某于2013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实施盗窃作案5起,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164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徐某、吴某结伙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曙光新村,通过爬窗入户的方式进入7幢2单元703室余百顺家,窃取硬壳阳光利群一条(价值人民币450元)、软壳中华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650元)、古越龙山绍兴花雕黄酒一盒(价值人民币355元)及人民币60余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500余元。2、2013年1月24日,被告人徐某、吴某结伙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绿园新村,通过攀爬阳台的方式进入30幢3单元706室张萌芽家,窃取人民币3500元、黄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708元)、玉溪香烟两包(价值人民币2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400元。3、2013年1月29日,被告人徐某、吴某结伙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大街597号,通过爬窗入户的方式进入2单元404室余书杰家,窃取人民币4000元、硬币130余元、软壳中华香烟一包(价值人民币65元)、仿苹果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511元)、1美元(折合人民币6.07元)、2300元越南盾、20元卢比,共计价值人民币4700余元。4、2013年2月21日上午,被告人徐某、吴某结伙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绿园新村,通过攀爬阳台的方式进入30幢1单元701室陈德元家,窃取白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998元)、银元两个(价值人民币300元)、手镯一只、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57元)、硬币30余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080余元。5、2013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徐某、吴某结伙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大街418号,通过撬窗的方式进入叶武森经营的源头土特产自选商场,窃取人民币纸币1060余元、硬币80余元、软壳阳光利群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350元)、软壳普通阳光利群四条(价值人民币800元)、硬壳阳光利群香烟六包(价值人民币270元)、软壳阳光利群香烟三包(价值人民币105元)、软壳普通阳光利群香烟三包(价值人民币6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720余元。公安机关依法从二被告人住处扣押了阳光利群香烟、手机、项链、手镯、银元等物及1390余元人民币。被告人吴某退赔赃款9920元。赃款赃物均已发还相关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百顺、张萌芽、余书杰、陈德元、叶武森的陈述,证人高攀、余春菊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勘验笔录及图片说明、搜查笔录、辩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被告人吴某退赔了部分赃款,且二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故分别对二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爱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苏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