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民三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加海与王德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海,王德武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民三初字第185号原告:李加海。委托代理人:姜忠良,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海诉被告王德武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海撤回对被告王德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姜培生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毕美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