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绵阳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剑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749号原告:绵阳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健安街。法定代表人:姜小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鲜长安、廖伟,该公司员工。被告:何剑峰,男,生于1970年6月19日,汉族,住绵阳市健安街。原告绵阳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绵阳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叶 颖人民陪审员 王晓红人民陪审员 唐晓红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志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