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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4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447-1号原告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洪安,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成军,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三门峡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玉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弘公司)诉被告三门峡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神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润弘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神州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2498.72元或查封其价值202498.72元的财产,并以王成军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洧水路东段南侧祥和���区豫新药厂家属楼9号楼3305号(现更名为16号楼西单元301号)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房产证号:新房权证字第00027××号)。本院认为,原告润弘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三门峡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2498.72元或查封其价值202498.72元的财产。二、查封王成军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洧水路东段南侧祥和小区豫新药厂家属楼9号楼3305号(现更名为16号楼西单元30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新房权证字第00027××号)一套。财产保全费1532元,由原告河南润弘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潘龙峰代理审判员  徐亚磊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