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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增福与王才真、汪道菊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福,王才真,汪道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289���申请执行人李增福,男,生于1962年10月28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康市汉滨区,农民。被执行人王才真,男,生于1961年9月27日,汉族,陕西省汉滨区人,高中文化程度,住汉滨区建民镇,农民。被执行人汪道菊,女,生于1965年3月24日,汉族,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被执行人王才真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增福与被执行人王才真、汪道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才真、汪道菊已按(2012)安汉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了到期的义务,一次性给付了案件执行款4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期给付款项的执行。本院决定,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张丽审 判 员  邹新林代理审判员  杨 娟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康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