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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1-18

案件名称

叶燕华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婺刑初字第8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别名青蛙,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吸毒于2011年3月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13年4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2013)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某在金华市婺城区章宅佳苑公寓305室其租住的出租房内,容留黎某、夏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某在金华市婺城区章宅佳苑公寓305室其租住的出租房内,容留黎某、夏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3.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某在金华市婺城区章宅佳苑公寓305室其租住的出租房内,容留黎某、朱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3年4月16日07时许,被告人叶某在金华市婺城区章宅佳苑公寓305室内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朱某、黎某、夏某、章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物品收据及毒品上缴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多次留容他人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吸食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有吸毒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3年1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琴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