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羊执字第7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四川赢家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启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赢家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启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羊执字第746-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赢家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20号。法定代表人陈旭东,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启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忠烈祠东街11号。法定代表人陈勇,经理。四川赢家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启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2)青羊民初字第3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成都启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四川赢家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614046.5元。因成都启明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成都银行股份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无执行条件,本案应作程序终结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2)青羊民初字第3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光兴执行员 许云健执行员 贾 向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廖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