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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19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1914号原告聂某某,女,1976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邵某某,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 勇人民陪审员  连志茂人民陪审员  刘宏云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一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