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尾中法民三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卓某;谢政锐;谢万宇;谢梓灼;张世界;亳州市谯城区路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汕尾中法民三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1号楼20层。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智健,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卓某,女,汉族,1970年8月11日生,海丰县人,住海丰县。系死者谢伟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政锐,男,汉族,1995年1月18日生,海丰县人,住址同上。系死者谢伟雄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万宇,女,汉族,1997年5月23日生,海丰县人,住址同上。系死者谢伟雄女儿法定代理人卓某,系谢政锐、谢万宇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梓灼,男,汉族,1936年9月27日生,海丰县人,住址同上。系死者谢伟雄父亲上列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邱忠田,广东商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世界,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生,河南省郸城县人,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审被告亳州市谯城区路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五马镇(交管站旁)。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光明路8号。负责人郑亚东,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深圳太平洋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12)汕海法后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圳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智健、被上诉人卓某、谢政锐、谢万宇、谢梓灼委托代理人邱忠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世界、亳州市谯城区路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亳州市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下称亳州市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4日11时40分许,被告张世界驾驶皖S×××××号大货车从广州往汕头,车辆行驶至324国道747KM+400M处时,与对向谢伟雄驾驶的粤B×××××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碰撞后着火燃烧,谢伟雄当场死亡、两车及车上货物严重烧毁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过调查取证,于2012年9月4日作出了汕公交认字[2012]第002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世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的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谢伟雄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的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查,被告张世界是被告亳州市运输公司雇用的司机。皖S×××××号大货车的车辆所有人系被告亳州市运输公司,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亳州市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二种保险的保险期限均从2012年6月28日0时起至2013年6月27日24时止。其中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粤B×××××号小轿车的车辆所有人系谢伟雄,该肇事车辆在被告深圳太平洋保险公司购置了车辆损失险和车上责任险(驾驶员),都不计免赔条款。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190000元,车上责任险(驾驶员)赔偿限额为50000元。另查明,原告卓某与谢伟雄夫妇生育了二个孩子:男孩谢政锐(1995年1月18日出生)、女孩谢万宇(1997年5月23日出生)。谢伟雄的父亲谢梓灼(1936年9月27日出生)由谢伟雄独自负责扶养。上述人员系城镇居民户口。原审认为,被告张世界驾驶皖S×××××号大货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方面过错;谢伟雄驾驶粤B×××××号小轿车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对此,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被告张世界与谢伟雄承担同等的交通事故责任。其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张世界是受雇于被告亳州市运输公司,且系履行职务,故肇事车辆皖S×××××号大货车的所有人亳州市运输公司应对原告因谢伟雄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皖S×××××号大货车在被告亳州市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二种险种,此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由被告亳州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关于本案中第三者责任险,皖S×××××号大货车在被告亳州市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虽然此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其责任保险的性质。事实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之间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结合原告的诉求,为了便民诉讼,减少诉累,可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与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合并审理。故此,被告亳州市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对被告亳州市运输公司赔偿给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深圳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和车上责任险(驾驶员)的赔偿限额内共计240000元赔偿其经济损失,其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事实、证据、承担比例及法定标准,本案交通事故产生费用为:1、死亡赔偿金:26897.48元/年×20年=537949.6元。2.丧葬费:55684元÷2=27842元。3、近亲属处理丧事的必要费用:酌情按5000元计算。4、被扶养人生活费:81007.28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按80000元计算。以上赔偿数额共计731798.88元,被告亳州市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给原告110000元,尚欠的621798.88元按原、被告承担的责任比例50%:50%赔偿,即由被告张世界与亳州市运输公司连带赔偿给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21798.88元×50%=310899元,被告亳州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对被告亳州市运输公司赔偿给原告的经济损失31089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亳州市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应赔偿原告卓某、谢政锐、谢万宇、谢梓灼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二、被告张世界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路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卓某、谢政锐、谢万宇、谢梓灼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10899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范围内对被告亳州市谯城区路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卓某、谢政锐、谢万宇、谢梓灼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1089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赔偿原告卓某、谢政锐、谢万宇、谢梓灼车辆损失险和车上责任险(驾驶员)人民币240000元。五、驳回原告卓某、谢政锐、谢万宇、谢梓灼的其他诉讼请求。六、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由被告直接汇入本院指定的银行帐户转原告收讫。上诉人深圳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涉案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与上诉人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引起的保险纠纷,而非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而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审理的是侵权损害赔偿引起的纠纷,原审法院不顾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将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放在一起审理并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体现的仍然是对基本法律的不尊重,也严重违反了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基本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可以另案提起保险合同纠纷诉讼。二、即使强行将两种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本案中一并审理,法院依据合同自治的基本原则也应当尊重保险合同的约定,上诉人最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被上诉人未能提供上诉人所承保车辆驾驶员具有的合法有效驾驶证,根据涉案车辆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上诉人有权不承担车辆损失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赔偿责任。如果被上诉人能够补充提供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则按合同约定上诉人仅应赔偿被上诉人车辆损失赔偿为77030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车辆损失为77030元,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卓某、谢政锐、谢万宇、谢梓灼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张世界、亳州市运输公司、亳州市保险公司均没有提出书面答辩。原审查明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粤B×××××号小轿车全损报废。案经本院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的焦点:保险合同与交通事故侵权的两种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审理和车辆损失险赔偿数额问题。原审被告张世界驾驶皖S×××××号大货车与对向谢伟雄驾驶的粤B×××××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碰撞后着火燃烧,谢伟雄当场死亡、两车及车上货物严重烧毁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审被告张世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谢伟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审被告张世界驾驶皖S×××××号大货车所有人是原审被告亳州市运输公司,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皖S×××××号大货车因本交通事故造成谢伟雄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应由原审被告张世界、亳州市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皖S×××××号大货车已向原审被告亳州市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粤B×××××号小轿车已向原审被告深圳太平洋保险公司购置了车辆损失险和车上责任险(驾驶员),有不计免赔条款。且在保险期限内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并根据被上诉人的诉求,为了便民诉讼,减少诉累,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与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合并审理,原审判决原审被告亳州市保险公司对被上诉人卓某等因本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清偿部分由原审被告亳州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的赔偿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上诉人深圳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和车上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驾驶车辆的谢伟雄已死亡,交警部门没有提出谢伟雄属无证驾驶,而被上诉人提出谢伟雄驾驶证已经随着车辆被烧毁,上诉人仍认为被上诉人应提供谢伟雄驾驶证才给予赔偿不合情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车辆损失险赔偿数额问题。粤B×××××号小轿车的车辆所有人系谢伟雄,该肇事车辆在上诉人深圳太平洋保险公司购置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决定的赔偿限额为190000元。上诉人认为该车辆已使用21个月,应按折旧价计算,但被上诉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对车辆损失时如何计算向投保人说明,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如果发生事故赔偿是否按折旧价计算履行告知义务。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深圳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由于该车辆全损报废,原审判决上诉人深圳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限额190000元内赔偿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应扣除车辆损失折旧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人民币108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广文审 判 员 林 纯代理审判员 曾晓辉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施辉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