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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596号原告王某,农民,现住天津市。被告周某,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7月8日以与被告周某自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石国印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许盛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