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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第786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被告李某某,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起诉来院后,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学峰依法独任审理,并于201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农历12月21日举行婚礼,后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农历11月14日生育男孩李文涛。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闹。2013年春节过后,两人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由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其书面答辩称,1、我们夫妻感情好,我不同意离婚;2、要求原告退还彩礼款147000元;3、小孩出生后一直由我家人奶粉喂养,今年春节她走后,一直未打电话关心过小孩。我不同意小孩由她抚养。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月14日(农历2011年腊月21)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12年4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2月26日(农历11月14日)生育男孩李文涛,现由被告李某某及家人抚养。婚后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从2013年春节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和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现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性。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学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