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陆法民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黄祝义与林雄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祝义;林雄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陆法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黄祝义,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告林雄海,男,28岁,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祝义与被告林雄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祝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元,由原告黄祝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胜进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秋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