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原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保堂等七人与于付保刑事附带民事故意杀人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保堂,杨彦友,李小格,杨朝阳,杨楠楠,杨超奇,杨梦,于付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原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杨保堂,男,191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阳县葛埠口乡杨湾村。申请执行人杨彦友,男,193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原阳县原武镇北街村。申请执行人李小格,女,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阳县葛埠口乡杨湾村。申请执行人杨朝阳,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阳县葛埠口乡杨湾村。申请执行人杨楠楠,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阳县葛埠口乡杨湾村。申请执行人杨超奇,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原阳县葛埠口乡杨湾村。申请执行人杨梦,女,199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阳县葛埠口乡杨湾村。被执行人于付保(又名于双贵),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服刑前住原阳县齐街镇于庄村,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申请人杨保堂、杨彦友、李小格、杨朝阳、杨楠楠、杨超奇、杨梦申请执行于付保刑事附带民事故意杀人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2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保堂、杨彦友、李小格、杨朝阳、杨楠楠、杨超奇、杨梦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付保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2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2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苗夏玉审判员 李文正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