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朱关民与陈国强、朱建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关民,陈国强,朱建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运盐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朱关民,男,汉族,1958年4月1日生,运城市盐湖区圣惠南路***号。被执行人陈国强,男,汉族,1958年7月5日生,运城市盐湖区东联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朱建伍,男,汉族,1958年1月3日生,运城市盐湖区禹香苑**号楼*单元*楼****室。朱关民与陈国强、朱建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2012)运中民终字第122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国强在原告朱关民处借款本金十万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月内付清。被执行人朱建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关民于二0一三年一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确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尚有十八万元债权未实现。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运中民终字第122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鹏程执行员 文东峰执行员 雷江斌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明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