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19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康春安与李世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春安,李世坤,北京千秋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9236号原告康春安,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守印(原告康春安之夫),1978年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志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坤,男,1961年1月8日出生。第三人北京千秋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爱屯西街3号院1号楼1层3单元102号。法定代表人沈平,店长。委托代理人商志新,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金荣园**号楼2门***室。本院受理原告康春安与被告李世坤(以下均称姓名)、第三人北京千秋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秋盛世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李世坤在提交答辨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户籍登记地在河北省廊坊市,其经常居住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买卖的标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号,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李世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世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甄玉斌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