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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成栋与郭云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栋,郭云志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775号原告李成栋,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清徐县东于镇中高白村农民。被告郭云志,男,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栋与被告郭云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被在庭外已协商处理,原告李成栋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成栋负担。审判员  姜俊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玲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