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成栋与郭云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栋,郭云志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775号原告李成栋,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清徐县东于镇中高白村农民。被告郭云志,男,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栋与被告郭云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被在庭外已协商处理,原告李成栋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成栋负担。审判员 姜俊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玲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