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20)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瑞花,宋晓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192号原告申瑞花,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魏城镇西南温村人。被告宋晓磊,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魏城镇东南温村人。双方为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瑞花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云飞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肖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