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永民与刘新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民,刘新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1777号原告张永民,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彭元村228号。委托代理人周文兰,商丘市梁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峰商丘市梁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新华,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梁园区双八镇彭元村朱庄99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民撤回对被告刘新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孟素贞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张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