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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边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边某某,女,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被告:樊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边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海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王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