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边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边某某,女,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被告:樊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边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海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王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