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6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青岛暖捷采暖安装有限公司与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暖捷采暖安装有限公司,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商初字第225号原告青岛暖捷采暖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67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9903046-7。法定代表人徐庆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强。原告青岛暖捷采暖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徐庆来、被告王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强于2012年11月16日来我公司订购微电脑全自动采暖系统两套,共计12800元,安装后付全款。原告在11月18日-11月20日安装完毕,并于11月20日-21日分别进行试机。两套均正常工作,当天被告只支付6000元,余款6800元打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拒付,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6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按装机器说好了给原告一半钱,原告当时说机器每小时只用1度半电,后来我安上电表,原告害怕用电量超出,就给我把机器关了。该机器我至今无法使用。原告把我的一台显示屏和网吧转换器进去水,损坏了。维修人员来把显示屏拿走修理,原告也看见了。经审理查明,原告给被告供应微电脑全自动采暖系统两套,截止2012年11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68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间存在真实交易关系,被告购买原告商品后应及时支付相应价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8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暖捷采暖安装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8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强负担,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将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隋立军审 判 员 郭克祥代理审判员 于肖楠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任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