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招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京风与被执行人徐美翠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京风,徐美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招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闫京风,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阜山镇小梁家村。被执行人徐美翠,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阜山镇小梁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京风与被执行人徐美翠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6)招执字第9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韩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