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运姣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运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全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运姣,女,出生于广西全州县,身份证号×××3427,汉族,文盲,农民,住全州县枧塘乡××村委××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7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运姣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飞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运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丁运姣擅自从本村供电线私拉电线到自己家中,盗窃电力供自己家庭的电视机、热水壶等家用电器使用。经鉴定,被告人丁运姣盗窃电力3618度,价格为1911.38元。2013年5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丁运姣抓获归案。同年5月28日,被告人丁运姣的家属代其向全州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补交电费2599.62元,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丁运姣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另有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运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运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赔了失主损失,并取得了失主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丁运姣判处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运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何 彬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黄清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