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一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俊伟、王俊萍与陈雪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伟,王俊萍,陈雪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滑民一初字第273号原告王俊伟,男,1972年6月12日生。原告王俊萍,女,1980年7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艳玲,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雪岺(陈雪岭),男,1970年10月20日生。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住所地:水冶镇辅岩路。法定代表人李杰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勇、郜朋军,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仁和花园。负责人张桂华,职位: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宪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俊伟、王俊萍诉被告陈雪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年4月8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伟、王俊萍的委托代理人李艳玲,被告陈雪岺,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勇、郜朋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宪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俊伟、王俊萍诉称,2013年3月2日12时20分左右,在吴黄公路滑县上官镇谢寨路段,被告陈雪岺驾驶豫EAY5**号大型客车沿吴黄公路自南向北行驶与向对方向左转弯行驶至公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王守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毁,王守香与乘坐人闫秀琴二人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雪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车损、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被告陈雪岺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是被告三分公司,我是盛战役的雇员,我是司机。盛战役已支付原告3万元。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三分公司辩称,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肇事车辆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责任。肇事车辆实际使用人是盛战役,与我公司是线路承包关系,我公司将车辆和线路都承包给了盛战役了。本次事故的发生我公司不存在过错,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请。原告在本事故中有过错,且在事故后,车辆实际使用人盛战役已向原告方支付3万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各分项限额内对原告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如陈雪苓系无证驾驶,应赋予我公司追偿的权利。事故还有其他受害人,应当在交强险中为其预留份额。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日12时20分左右,在吴黄公路滑县上官镇谢寨路段,被告陈雪岺驾驶豫EAY5**号大型客车沿吴黄公路自南向北行驶与向对方向左转弯行驶至公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王守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毁,王守香与乘坐人闫秀琴二人当场死亡,杨格格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雪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守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闫秀琴无责任。盛战役已支付原告3万元。另查明,王守香属城镇居民,1951年2月10日生,其妻子闫秀琴,1952年2月10日生,于2013年3月2日死亡,原告王俊伟、王俊萍系王守香、闫秀琴的儿女。被告陈雪岺驾驶的豫EAY5**号大型客车,实际车主是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三分公司,该公司将车辆租赁给盛战役,被告陈雪岺是盛战役的雇佣司机,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河南省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参照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32.9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032.14元/年,农林牧渔业20732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25379元/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退休证、户籍证明、车物损失估价结论书、评估鉴定票据、机动车保险保安记录、三分公司行驶证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提交的有交强险一份、承包经营合同一份,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该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陈雪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守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闫秀琴、杨格格无责任。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对该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未举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因被告陈雪岺驾驶的豫EAY5**号大型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考虑到受害人驾驶的属非机动车辆,又是在非机动车道内受的伤害,本院酌定由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按85%进行赔偿,被告陈雪岺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未向承租人盛战役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盛战役代车方已支付的3万元应予扣除。原告王俊伟、王俊萍的合理损失有:丧葬费34203元,死亡赔偿金756376.94元,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10万元,车损经鉴定为3168元,评估费200元。原告主张其它损失,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铁西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俊伟、王俊萍丧葬费1万元,车损2000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合计112000元;二、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俊伟、王俊萍丧葬费24203元,死亡赔偿金756376.94元,评估费200元,车损1168元,合计781947.94元的85%即664655.74元,扣除已支付的3万元,实际支付原告634655.74元。被告陈雪岺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王俊伟、王俊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800元由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三分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大勇代理审判员 吴俊鸣人民陪审员 冯 舒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路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