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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高米乐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高米乐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海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顺海,叶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0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587号。负责人:詹丰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剑,男。被告:海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566号。法定代表人:孙顺海,董事长。被告:温州高米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文成县周壤乡联丰村。法定代表人:许弥洲,董事长。被告:江苏海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金港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孙海燕,董事长。被告:孙顺海。被告:叶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告海太阳集团有限��司、温州高米乐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海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顺海、叶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484元,减半收取2524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婉仪审 判 员 朱李江代审判员 江文杰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潘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