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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下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荣桂芳与被申请人荣金宁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桂芳,荣金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下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荣桂芳,女,汉族。被申请人荣金宁,男,汉族,1954年7月2日生。申请人荣桂芳申请宣告荣金宁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荣桂芳诉称,弟弟荣金宁患有精神分裂症,一直未婚无子女,1996年9月26日,弟弟荣金宁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申请宣告荣金宁死亡。经查,荣金宁,男,汉族,1954年7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本市鼓楼区(原下关区)XX村XX号—31。申请人荣桂芳与荣金宁系姐弟关系,荣金宁的父母已去世,荣金宁本人未婚,无子女。荣金宁于1996年9月26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7月4日在《江苏法制报》上发出寻找荣金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现已届满,荣金宁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荣金宁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本院依法公告,仍无音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荣金宁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荣桂芳负担。审 判 员  杨光焰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