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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程寿钟与梅荣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寿钟,梅荣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255号原告:程寿钟。被告:梅荣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寿钟与被告梅荣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寿钟撤回对被告梅荣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寿钟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