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解军立与张彬、德州华农物流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解军立。被告张彬。被告德州华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香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军立诉被告张彬、德州华农物流有限公司、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六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彬、德州华农物流有限公司、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彬、德州华农物流有限公司、河北精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戴全寿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殷立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