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店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44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男,1989年7月30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08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10000元)。2013年3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6日19时许,在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星语网吧内,星语网吧网管被告人李军以做饭需要食用油为由,从库房管理员被害人杜福星处取得库房钥匙,趁库房无人之际,使用钥匙打开杜福星的柜子,秘密窃取被害人放在其中的3300元现金后逃逸。现赃款已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前科材料、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3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3年9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小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白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