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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杜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胡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