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杜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胡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