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执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20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某某,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55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执行中,本院已将该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2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