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20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某某,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55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执行中,本院已将该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2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