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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信义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深圳金动科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义节能玻璃(芜湖)有限公司,深圳金动科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信义节能玻璃(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深圳金动科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中民二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深圳金动科力实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深圳金动科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9115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万克银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朱希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