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商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丁伯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丁伯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商初字第1021号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法定代表人:沈业贵。委托代理人:陈璐。被告:丁伯军。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丁伯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起诉称:被告系其行信用卡持卡人,自2009年11月12日开始至2012年9月,被告使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38900.37元(包括透支本金、利息及滞纳金)。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计算至2012年9月的透支款人民币38900.37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勤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剑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