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月锋诉被告祝双艳、沙印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月锋,祝双艳,沙印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43号原告高月锋,男,汉族,1954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祝双艳,女,汉族,1976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沙印峰,男,汉族,1977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17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祝双艳、沙印峰价值17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董焕林审判员 杜国勇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张学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