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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月锋诉被告祝双艳、沙印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月锋,祝双艳,沙印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43号原告高月锋,男,汉族,1954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祝双艳,女,汉族,1976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沙印峰,男,汉族,1977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17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祝双艳、沙印峰价值17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董焕林审判员  杜国勇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张学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