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石华与张启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石华,张启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赵石华,居民。委托代理人柳建峰,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启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石华与被告张启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石华已2013年7月3日死亡,其继承人尚未明确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兆胜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单秋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