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淑华与被告李淑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华,李淑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李淑华,女,195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聂各庄村西后街7号。身份证号码130205195108290922。委托代理人李新亚,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开平区马徒路马家沟灰石长工房6栋3号。身份证号码130205196409160915。被告李淑芬,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七号小区702楼3门4号。身份证号码130205196806120925。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华与被告李淑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李淑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