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与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474号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海兴。委托代理人:黄庆红。被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32元,减半收取9016元,诉讼保���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016元,由原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黄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