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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绍兴县盛兴矿业有限公司、潘惠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县盛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催字第5号申请人绍兴县盛兴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76971-9,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江桃村。法定代表人潘惠娟,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松,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绍兴县盛兴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于2012年12月26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005123207830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杭州文诚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背书人上海铭哲钢材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绍兴县盛兴矿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绍兴县盛兴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周迪明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