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姚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70号原告:姚雷。委托代理人:俞俊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责人:张伟刚。委托代理人:王汀。原告姚雷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雷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姚雷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依法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姚雷负担。审判员 黄伟松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