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柯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曾水姣与韩朝魏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水姣,韩朝魏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202号原告:曾水姣。委托代理人:王三土。被告:韩朝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水姣与被告韩朝魏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朝魏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朝魏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曾水姣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水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曾水姣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童小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徐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