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巩某某承包地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巩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071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巩某某,男。李某某诉巩某某承包地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瑞生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薛文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