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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巩某某承包地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巩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0711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巩某某,男。李某某诉巩某某承包地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瑞生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薛文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