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王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于雷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代书记员 高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