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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行非审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崔河松等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崔河松,严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行非审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丰云,主任。委托代理人杨金龙,系南陵县人口和计划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崔河松,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被执行人严素华,女,汉族,住所地。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崔河松和严素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南计生征决(2012)7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南计生征决(2012)7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南计生征决(2012)7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陵生审判员  牧 丽审判员  陶彩虹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戴 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