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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终裁字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王秀云与曹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强,王秀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终裁字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强,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云,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曹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房产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故应由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遂裁定驳回被告曹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曹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因双眼糖尿病性视网须膜病变,双眼并发性白内障,II型糖尿病,高血脂症,要做6次手术,这期间不能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应诉,请求将此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管辖受理。被上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类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房产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故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淑芳审 判 员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