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92、293、6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江艳开与罗敏河、许俊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敏河,许俊毅,常焰明,卢满格,江艳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92、293、606号(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92号案原告(606号案被告):罗敏河,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93号案原告(606号案被告):许俊毅,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兆铭,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骆炳桃,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92、293号案被告:常焰明,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宝华大道**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0********。(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92、293号案被告:卢满格,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0********。(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92、293号案被告(606号案原告):江艳开,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6********。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启星,广东古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耀奇,广东古风律师事务所职员。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敏河诉被告常焰明、卢满格、江艳开和原告许俊毅诉被告常焰明、卢满格、江艳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两案[案号:(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92、293号],后又立案受理了被告(反诉原告)江艳开诉原告(反诉被告)罗敏河、许俊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606号],上述三案均由代理审判员林锡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92号案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常焰明、卢满格、江艳开赔偿原告罗敏河医药费443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误工费829.18元和陪护费12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常焰明、卢满格、江艳开承担。(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93号案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常焰明、卢满格、江艳开赔偿原告许俊毅医药费453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误工费403.26元和陪护费12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常焰明、卢满格、江艳开承担。(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606号案的诉讼请求为:1、原告(反诉被告)罗敏河、许俊毅向被告(反诉原告)江艳开担赔偿10000元。2、诉讼费用由原告(反诉被告)罗敏河、许俊毅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反诉被告)罗敏河、许俊毅和被告常焰明、卢满格、被告(反诉原告)江艳开各自承担涉案人身损害纠纷所产生的各自损失。原告(反诉被告)罗敏河、许俊毅和被告常焰明、卢满格、被告(反诉原告)江艳开均不再就涉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二、(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92号案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敏河承担,(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293号案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俊毅承担,(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606号案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艳开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林锡宏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邓秀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