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华丽等与王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丽,于志磊,于加京,张玉梅,王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张华丽。申请执行人于志磊。申请执行人于加京。申请执行人张玉梅被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龙口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少民初字第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少民初字第7号判决书予以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于易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