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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华丽等与王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丽,于志磊,于加京,张玉梅,王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张华丽。申请执行人于志磊。申请执行人于加京。申请执行人张玉梅被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龙口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少民初字第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少民初字第7号判决书予以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于易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