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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30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文全伟与绵阳市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全伟,绵阳市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045号原告:文全伟,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0日,住绵阳市高新区。被告:绵阳市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秀芳。被告:王志元,男,汉族,生于1953年2月1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全伟诉被告绵阳市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志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全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0元由原告文全伟承担。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沈丽娜 关注公众号“”